食品委托生产新规解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清单”与生存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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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公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一专门针对委托生产环节的规章,首次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法定义务与法律责任。

对于食品企业负责人而言,这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所在。《办法》的核心逻辑是:无论委托还是受托,食品安全的终极责任无法转移

《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委托方必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并具备监督受托方的能力。这意味着,委托方不能仅充当“品牌商”或“销售商”的角色,而必须成为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质量控制主体

一个关键变化是,《办法》禁止将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进行部分环节委托生产。这意味着,试图通过分割工艺环节来降低成本、规避监管的做法,将直接构成违法。

《办法》第九条要求委托双方必须签订包含食品安全事项的书面合同,并在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合同内容必须涵盖从原料采购到事故处置的全流程。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禁止通过合同条款减轻或免除法定食品安全责任。这意味着,“责任豁免条款”在食品安全领域已彻底失效。

《办法》第十四条赋予委托方明确的监督责任,并要求采取驻厂、巡查等方式实施实质性监督。委托方必须对受托方的生产全流程进行监控,并保留监督记录。

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往委托方“只问结果不问过程”的局面。以2024年某知名品牌委托生产食品出现微生物超标事件为例,若适用新规,委托方将因监督不到位而承担主要责任。

《办法》第十三条对委托生产食品的标签作出强制性双标识要求。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必须在标签紧邻位置明确标注。

这一变化将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市场调研数据显示,超过60%的消费者表示,在选择食品时会关注生产企业的信誉度。双标识制度将使供应链透明度成为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

对委托方而言,这意味着选择受托方时必须更加审慎,因为合作伙伴的生产资质将直接印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对各自提供的原料、添加剂和包装材料负责。即使原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也必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而委托方不得阻碍。

这一规定回应了近年来多起委托生产食品安全事件的核心问题——原料责任不清。如2023年某高端酸奶品牌委托生产产品检出违禁添加剂事件,委托方与受托方互相推诿原料来源责任,最终两者均被重罚。

《办法》第十六条建立了双轨检验制度。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并留样,委托方也应自行抽样检验。检验记录和留样保存期限明确为保质期满后至少六个月或无保质期产品生产日期后至少二年。

这一规定使委托方不再能单纯依赖受托方的检验报告。以某坚果品牌为例,其委托生产的产品多次被抽检不合格,但委托方始终声称已获得受托方的合格检验报告。新规实施后,类似情况将直接导致委托方因未尽检验义务而受罚。

《办法》第十条建立了委托生产报告制度,要求合同订立、变更、终止及证照变化时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这使监管部门能够全面掌握委托生产动态,实现精准监管。

报告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委托生产行为将全面纳入监管视野。企业必须建立内部报告机制,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上报。违反报告义务的企业,将面临警告至最高三万元的罚款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委托双方的监督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将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这意味着,一次不合规行为可能影响企业长期的信用评级和市场准入。

在越来越注重信用体系的食品行业,这一规定的影响可能比罚款更为深远。多家大型商超和电商平台已表示,将把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准入的重要参考

《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列出了五种从重处罚情形,包括委托方强制受托方违法、委托方未履行监督责任、受托方明知产品不合格仍接受委托等。

这些情形体现了立法者对委托生产环节关键风险点的精准把握。企业负责人必须认识到,在新规框架下,试图通过施压、放任或合谋规避监管的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另外,《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施行,为企业提供了约一年的准备期。这段时间不应被视为缓冲期,而应作为企业全面梳理委托生产业务、建立合规体系的关键窗口。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将食品安全的责任链条延伸至委托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对于企业负责人而言,这不仅是合规挑战,更是构建可持续竞争优势的机遇。在食品安全日益成为消费者首选标准的今天,那些率先建立透明、可信赖的委托生产管理体系的企业,将在市场竞争中赢得宝贵的信任资本。(作者:亦广咨询首席研究员、长沙现代食品创新研究院企业咨询策划专家 孙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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