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规划,不编不行! 从《国家发展规划法》论县级以上政府的法定规划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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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已全面启动。然而在基层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存在一种令人担忧的倾向:将专项规划编制视为“虚活”“软任务”,有的以财政紧张、人手不足为由,有的以“上一级政府已编规划”“本级总规划中已有体现”为由,没有积极组织开展相关规划编制。

这种认识,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脚。

2026年3月,我国第一部规划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正式公布施行。加上此前已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共同宣告:编制相关五年规划,不再是可干可不干的“自选动作”,而是必须完成的“法定动作”;不再是弹性十足的“软任务”,而是刚性约束的“硬指标”。

一、《国家发展规划法》:五年规划纲要不是可选项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应当”报送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衔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应当”报送备案。县级以上地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应当”与上级规划相衔接。

应当”二字在法律上等同于“必须”。这意味着:

第一,县级以上政府编制本级五年规划纲要是法定义务,没有“不编”的选项。

第二,规划须经本级人大审查批准,具有法律效力,不是一纸空文。

第三,规划须报送上级备案,接受全过程监督。

该法第四条同时明确了国家规划体系的“四梁八柱”:“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这是我国规划体系的法律框架,各级政府编制规划必须在这个框架内进行,不能随意缺位。

二、多个领域的专项规划:都是法定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县级以上政府需要编制的法定规划远不止一项。根据现行法律,以下领域的规划编制同样是法定义务:

国土空间领域,《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法》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环境保护领域,《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

卫生健康领域,《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应急管理领域,《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粮食安全领域,《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粮食安全保障相关专项规划”。

这些法律条款中的“应当”“必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粮食安全专项规划为例,有的地方以“本级总规划中已有粮食章节”为由不编专项规划,这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总规划是“任务书”,专项规划是“施工图”,二者不可替代。同样的道理,环境保护规划也不能被总规划中“一笔带过”,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同样需要单列。

换言之,县级以上政府编制上述领域的专项规划,不是“锦上添花”,而是“分内之责”。

三、不编规划的后果:玩忽职守,依法追责

规划“虚置化”绝非小事。法律对此设置了明确的问责条款。

《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发展规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九章“法律责任”对未依法履行粮食安全保障职责的行为设置了追责条款。其他相关法律也分别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共同织就了严密的问责法网。未编制法定规划,一旦造成相应后果——比如粮食应急保障不力、耕地“非粮化”失控、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失效、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混乱等——将构成“玩忽职守”的直接证据。届时,以“财政紧张”“人手不足”“人事调整”为由不积极组织规划编制的作法,在法律面前将不堪一击。

四、规划编制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家发展规划法》施行的元年。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规划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

这是一个重要的转变。过去,一些地方对规划编制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甚至将其视为“可有可无”的文字工作。现在,法律明确告诉各级政府:编制规划是法定职责,不编就是违法。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视角:编制专项规划不仅是义务,也是权利。它是争取和使用相关资金的合法前提。以粮食安全为例,不编制专项规划,向上争取转移支付时拿不出“通行证”,向下安排配套资金时找不到“任务书”。同样的道理,没有法定的环境保护规划,相关治理资金也难以合规落地。法定义务不履行,法定权利也无从谈起。

当前,各级各部门“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正在推进中。从法律实施的角度,可将《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及各领域相关法律的专项规划条款作为检视依据,逐项对照。

对已完成或正在编制的,可对照法律规定进一步查漏补缺;对尚未启动的,需部署推进、明确时限;对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的,则涉及法定职责履行的问题。

总之,编制法定规划,是县级以上政府的法律义务,不是可有可无的“选择题”。《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这些条款不是沉睡的文字,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刚性要求。今天对规划编制不重视,明天就可能对具体工作不重视;放纵或者默认一个地方不编制,就可能引发更多地方效仿。

以法治刚性守护规划严肃性,确保“十五五”各项法定规划编制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人民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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