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稿】农民种的粮食,国家必须无条件包收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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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粮食收获季节,总有一些声音提出疑问:农民辛辛苦苦种出来的粮食,国家是不是应该无条件全部收购?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涉及我国粮食流通体制、储备制度和宏观调控政策的深层逻辑。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等权威法律法规,就这一问题作专业解读。

一、粮食首先是商品,市场化收购是主渠道

1998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粮食收购已从统购统销全面转向市场化。《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健全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障粮食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这意味着,粮食与其他绝大多数农产品一样,本质上是一种商品。种粮农民与收购企业之间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粮食的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粮食的销售由买卖双方自主协商。市场化收购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多元主体入市收购、公平竞争,是搞活粮食市场流通的基本制度安排。

如果某个时期、某个地区、某些粮食品种的市场价格比较低迷,甚至与农民预期相差较大,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市场阶段性供大于求,可能是粮食品种不对路、不受加工企业欢迎,可能是其他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收购意愿不强,也可能受到国际粮价波动、海运费变化、汇率变动等全球性因素影响。粮食价格涉及种植成本、市场供求、消费心理、宏观经济形势、替代品种关联,乃至国际油价、海运成本、全球经济状况等众多变量,不是某一个主体的收购行为就能直接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需要对市场进行适当干预,则需要政府部门按照权限研究决策,统筹协调,综合施策。

当然,国家并不是对粮食市场放任不管。《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根据粮食安全形势和财政状况,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政策性收储。”这就是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法理依据——它是特定条件下的“政策托底”,而非无条件的“全量包收”。

二、最低收购价:有条件的“托底”,不是无条件的“包收”

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国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重要制度设计。根据《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25年版)》,这一政策的执行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有严格的时空边界。早籼稻预案执行期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仅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执行。并非全年、全国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启动。

第二,有严格的价格触发条件。在预案规定的执行时间和区域内,“当监测的粮食到库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时”,由中储粮有关分支机构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提出启动建议,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后方可启动。也就是说,必须连续三天、区域性市场价格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才能按程序报批启动。不是某一乡镇、某一农户觉得价格低了就可以要求启动。

第三,有严格的质量标准。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应为当年生产的粮食,质量等级符合中等及以上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稻谷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0)执行。四等及以下的粮食不列入国家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这意味着,往年陈粮冒充当年新粮、不同品种稻谷相互冒充(如上年晚稻冒充今年早稻、今年早稻冒充晚稻),以及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指标的粮食,均不能进入最低收购价收购渠道。具体而言,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在可接收范围内的,可按规定扣量后予以收购;超出规定接收标准的粮食,以及重金属超标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粮食,则不予收购。

第四,有总量限制。2026年,国家对最低收购价稻谷限定收购总量为5000万吨,其中籼稻2000万吨、粳稻3000万吨,分两批次下达。中储粮必须严格执行限量收购政策,不得超量收购。

这些制度设计说明: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本质是“托底”而非“包揽”——在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家按一定标准收购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防止粮价过度下跌伤害农民利益;但它不是无条件、无限制地收购所有粮食。

三、中央储备粮:职能法定,不能“想收就收”

社会上还有些人认为,中储粮作为国家粮食储备企业,应该敞开收购农民的所有粮食。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我们来看看中央储备粮的制度设计与职能定位。

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现为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国务院国资委将中储粮的主营业务明确为:粮油仓储、贸易和物流,仓储科技研究与服务。

条例第二条对中央储备粮作了明确定义:“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条例第五条进一步规定,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必须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中储粮集团公司的根本使命,概括起来就是“两个确保”——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国家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中储粮官网的品牌使命表述为:“为国储粮、储粮报国”,坚守公益类央企定位,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为己任。品牌定位为“大国粮仓”,全方位提升储备保障能力,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

中央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国务院,实行中央垂直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这意味着,除国家根据特殊情况需要依法依规出台明确政策外(如调整储备规模、启动最低收购价收购或其他管理措施),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不当干扰,以确保国家储备粮食管理的绝对安全。

在储备计划管理上,条例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中央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须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收购、销售计划须经多部门审核同意后共同下达。在轮换方面,中央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0%至30%,轮换计划须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

这意味着,中储粮的储备规模、收购数量和轮换计划,均由中央政府依法依规确定——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地区计划,须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中储粮无权自行决定敞开收购。储备任务完成后,中储粮不能随意自我增加收购量。

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如果国家没有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而农户就近的某个中央储备粮库的轮换任务已经完成,这时候农民送粮过去,这家粮库确实没法收。不能因此就说它“拒收”——拒收是主观上的拒绝,而这里是客观上的不能收。

为什么不能收?如果收了,这笔粮食算什么性质?如果算作最低收购价粮,国家没有启动预案,没有政策依据;如果算作中央储备粮,那等于中储粮在计划之外擅自增加了储备指标,这既违反储备计划管理制度,也突破了轮换计划批准的额度。无论哪种定性,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此,粮库不收,恰恰是依法依规办事的表现。

同时,中储粮还承担着国家委托的粮油购销调存等调控任务。在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中储粮有关分支机构作为执行主体之一,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提出启动建议,经批准后在指定收储库点开展收购。这是国家赋予的补充职能,而非企业自主行为。

因此,中储粮的法定职能是管好中央储备、执行国家调控任务。它既不是“万能收购商”,也不能“敞开收购”。国家对中储粮的职能定位清晰明确——管好“大国粮仓”,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底线。

四、中央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与粮源采购

国家对中央储备粮轮换中的“架空期”有明确规定。所谓“架空期”(亦称“轮空期”),是指储备粮轮出后至新粮轮入之间的时间空档。为确保储备粮在国家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政府有关部门对轮空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央储备粮轮换的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按程序报比,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决策),即从储备粮轮出的下月起,4个月内必须轮入。承储企业需在规定的架空期内完成轮换,以保证库存数量充足。这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刚性制度要求。

为此,中储粮直属企业必须在轮换架空期内提前锁定粮源,确保按时完成轮入任务。轮换采购遵循市场化原则,按照“紧跟市场、及早行动”的经营策略提前谋划,在保证储备粮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兼顾轮换成本与效益。这是对国家财政负责,也是对纳税人负责。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明确规定,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同样质量标准下,中储粮优先选择价格合理、供应稳定、履约可靠的供应商。由于轮换采购量通常较大(单批次数千吨以上),中储粮会与供应商签订正式购销合同,并要求缴纳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定金),以保障对方按时、按质、按量交粮,防范违约风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一机制主要针对集中采购规模在数千吨以上的企业客户,并非针对普通农户的零售收购。农户售粮遵循“一手交粮、一手付款”的即时结算原则,不涉及履约保证金安排。

这一制度设计,既保证了国家储备粮轮换计划刚性执行、储备安全不打折扣,又在轮换采购环节通过市场化机制降低储备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体现了国家粮食储备制度在安全与效率之间的科学平衡。

五、保护农民利益是一个系统工程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保护农民利益并非只有“国家包收”一条路,而是一个多层次、系统性的制度安排。

市场化收购是主渠道。国家鼓励各类粮食收购主体入市收购,要求骨干粮食企业特别是国有粮食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多元主体充分竞争,才能形成合理的粮食价格,让农民在市场中获得应有收益。

最低收购价是政策托底。当市场价过低时,国家按程序启动预案,以最低收购价收购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为农民守住“种粮卖得出”的底线。

地方政府对不达标粮食负有处置、监管责任。对于不符合国家最低收购价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指标的粮食,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或地方临储。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这是对消费者食品安全负责,也是对粮食市场秩序负责。

农业结构调整是治本之策。引导农民种植适销对路的优质品种,从源头解决“卖粮难”。例如湖南大力推广低镉品种“中安早35”“中安2号”等,契合市场需求,农民种了不愁卖,价格也有保障。品种对路、品质优良,市场自然欢迎。

六、理性认识国家、市场与农民的关系

总结来说,回答“国家是否必须无条件收购农民粮食”这个问题,需要厘清五层逻辑:

其一,粮食是商品,市场化收购是主渠道,农民作为市场主体,既要懂种植也要懂市场。

其二,最低收购价是“托底”政策,有严格的时间、区域、价格、质量、总量五重约束,并非无条件“包收”。

其三,中央储备粮的职能是保障国家战略储备,储备规模、轮换计划依法确定,不能“想收就收”。

其四,中储粮作为公益类央企,既要管好储备、执行调控,也要通过轮换吞吐调节市场、服务农民。但它不是万能的市场收购主体,不可能包办代替所有收购职能。

其五,保护农民利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市场化收购、最低收购价托底、地方政府兜底、农业结构调整等多措并举,不可能靠“国家包收”一劳永逸。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国家的制度设计是在保护农民利益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之间寻求平衡——既不让农民“卖粮难”,也不让财政负担无限加重;既守住“种粮卖得出”的底线,又守住“舌尖上的安全”的红线。正确理解这些政策设计的逻辑,才能避免“国家必须无条件包收”的误解,也才能更加理性地看待粮食生产和市场的关系。

(作者:孙忠,毕业于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长期从事乡村振兴和粮食安全问题研究,国家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研究项目《中国粮食安全发展报告》专家组成员,湖南亦广咨询首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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